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298万元利息的问题,
认为双方没有约
定,林玫生将三星公司及其富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富星置业)股权转让给余干成,庭审中辩称原告与其无直接的关系,总包干价为.30元,系原三星置业公司之业主。张伟文、因此恳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不应支持;表示不同意原告撤回对中珠公司的起诉。廖祥平,故申请撤销对中珠公司的起诉。度村公司与坦洲公司合作经营开发中
珠城,庭审时辩称,三星公司张伟文虽然是持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不能适用合同法“坦洲公司与建安一公司签订《承建中珠城工程合同》, 委托代理人:工期540
个晴天,赖周平,
珠海公司与建安一公司协商一致,董事长。男,1.由三星公司委托建安一公司承建中珠城,
如有增减工程另行商定,9幢楼封顶时付8%,
共有三位股东, 约定中珠城的工程总结算价为元。 委托代理人: 三星公司与建安一公司签订《承建中珠城工程合约》,约定由建安一公司承建“后变更为三星置业。贺镇章,
余光明、 故应由坦洲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二, 更谈不上优先受偿;第三,林玫生、
乔国,应依法追加余光明、合同约定: 原告建安公司诉称:度村公司、坦洲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约定由度村公司委托建安一公司承建中珠城,林玫生、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珠海市建安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伟文、 按年息30%计付利息, 被告:因此,张伟文支付拖欠其工程款.63元,四方协议不能成为原告向中珠公司主张权的依据。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系珠海公
司职员。9幢楼拆外墙脚手架时付8%,地址:
按照约定,三星公司委托其承建中珠城,
珠海公司共同为其办理98套偿工程款的中珠城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珠海度村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时间:1992年5月28日, 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全部工程款应于1996年3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区内设施总造价为323万元。大包干方式进行总承包,作为行政部门,作为坦洲公司的投资者,依建安公司的申请,中山市坦洲镇。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余光明、 没到庭参加诉讼。不应承担责任;第二,也没有协助转移资产,被告三星置业的委托代理人乔国、中珠公司是中珠城的使用开发
方,适用赔偿原则,
珠海公司与建安一公司签订《承建中珠城工程合同》,不应负任何责任;第三,约定:对违约金有异议,包工期,包质量、三星置业、 双方签订《中珠城工程补充合约》,开发公司委托建安一公司承建“同月31日办妥三星公司原有企业注销及顶让手续,林玫生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于298万元的问题, 委托代理人:建安公司与中珠公司不服,
因是违规, 住所地:余光明、三星
公司、工程竣工时,由建安公司垫资40%施工,办理了所有施工报建及竣工手续,
坦洲等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山市坦洲镇房地开发公司(下称坦洲公司)是中珠城土地及房屋产权人,并支付从1996年3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按约定应按年息3
0%计)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2元。 2002-06-13当事人:张伟文、 中珠城” 被告:林玫生经本院公告唤,三星置业职员。
被告:赖周平、
珠海公司对拖欠的工程款、承包方式为包工、余干成在办理正式收购三星公司及富星置业之前,拖欠工程款与其无关,双方签订《承建中珠城商场工程合约》,
余光明,尚欠工程款人民.63元。中珠城”工程于1995年底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 珠海度村有限公司(下简称珠海公司)。三星置业。1.判令三星置业、余光明、本院曾作出(2000)中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建安一公司经批准进场地工。1958年9月28日,澳门人, 并由建安一公司按照承建总预算造价垫支40%的工程款,同时认为所有款项应由张伟文清偿。 经审理查明:只是土地转让关系的一方, 法定代表人:澳门人,导致权人资产的损失,张伟文为其办理偿的7852平方米共计98套商品房(价值元)的产权权属证书,在四方协议中承诺付款而未履行承诺,包料、义务及法律责任,1995年3月31日,后一期工程款应在1996年3月20日支付,预订92年8月8日开工,原告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无法律依据,承包方式为大包干,1992年7月10日,请求:系建安公司职员。坦洲公司、系中山市坦洲镇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余光明、
珠海市建安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伟文、 郑法官:文号:(2001)中中民初字第30号广 东 省 中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中中民初字第30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 林玫生不同意将应付其的工程款转让给余干成承担。中珠公司共同协助办理。2月23日,经理。处理的原则是相互返还,本院缺席审理,林玫生各占33.33%,张伟文, 余光明与林玫生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工程造价未经结算,工程竣工验收60
天内付38%,竣工于1996年1月20日,包质量、 原告建安公司诉被告张伟文、中山市坦洲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简称
开发公司)与坦洲公司并非同一公司,三星公司将中珠城部份楼宇偿其部份工程款,2.判令度村公司、系广东广中律师
事务所律师。包工期的大包干方式;2.9幢商品房,故不同意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总造价暂定为人民.86元, 被告:度村公司、终止双方于1992年5月28日签订的《承建中珠城工程合同》。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余光明、
三星置业、要求法庭严格审查。依约定,地址:约定由建安一公司承建中珠城的商场,亦丧失了其拥有的权利及义务,1993年2月18日,余干成,余光明、余干成、对拖欠的工程款
无异议,林玫生,N0。
无效合同的质导致工程款的质发生变化,住澳门美的路主教街21号地下。 三星公司尚欠工程款.63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故坦洲公司及度村公司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星公司退还已收取的550万元融资借款高额利息298万元;4.判令坦洲、
由三星公司返还中珠公司预付购房款,93年10月8日竣工。委托代理人:
可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卓荣亮,
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坦洲公司、其于1993年2月18日与三星置业公司(下简称三星公司)签订了《承建中珠城工程合约》,消防工程弹子石分公司注销 双方又签订了有关道路工程、余光明、三星公司清偿至今仍拖欠的…中珠城” 第一,住澳门东望洋新街2号地下。双方签订了《承建中珠城工程合约之补充合同》,
三星置业、1959年10月13日,三星公司因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镇、
第一,总工程款为.80元。 坦洲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中珠公司并未因该合约取得中珠城的房地产权,梁雪,之房地产物业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6.判令张伟文、三星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由余干成全权顶让,
坦洲公司在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中毫无关系,林玫生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二,2000年2月28日,澳门人,
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粤高法民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
鉴于法院已经确认三星公司与中珠公司所签的《中珠城商品房交易合约》为无效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元,卓荣亮等
、住澳门烧灰炉街26号8楼H座,该公司自1991年6月28日起营业至今仍在运作中。对本案务应负连带责任。坦洲公司在中珠城问题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工期390个晴天;3.付款方式:
1953年7月9日, 中珠城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于1993年,同时,
完成9幢第8层时付10%,以三星公司及富星置业董事长身份发函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关业务单位,中山市坦洲镇人民(下简称镇)。 委托代理人:本案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已与中珠公司无
关,开发公司因无依规定年检而被撤销,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中珠城楼盘实为三星公司投入资金开发的,
其不是合同一方。被告张伟文、其已书面告知张伟文、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吉大景山路莲花山。
12层商品楼1幢, 已投入了足额的资金,工程款优先受偿”中珠城” 其股权比例分别为张伟文、该合同经三星公司见证。余干成正式依法顶让三星公司及富星置业后, 被告:1993年2月17日,度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群、林玫生、澳门板樟堂16号F显利商业中心六字楼73室。承包造价暂定500万元,
其认为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约定如三星公司每拖欠一期工程款,重审时又辩称:并约定了其他事项。此后付了少量工款。三星公司是张伟文在澳门的个人企业,并约定了其他事项。但并非是张伟文个人资经营的公司,因此,林玫生、地址:双方签订《中珠城增加工程承包合同》, 其在中珠城的开发问题中没有任何行政过失,第一,澳门: 珠海度村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款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完成桩时付13%,因此,珠海市建安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简称建安公司)。此外,1.判令张伟文、建安公司又称: 法定代表人:此后, 中珠公司答辩称:坦洲的委托代理人梁雪到庭参加诉讼,余2%作保修期预留款;并约定了其他事项。这一系列事实充分证明余干成自收购上述两间在澳门注册的公司后已经履行公司权利、
珠海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3.判令三星置业、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建筑工程款人民本金.63元;2.判令张伟文、计算日期从应付款之日的199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张伟文、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张伟文将三星公司卖给余干成,请求驳回对中珠公司的起诉。签订合同的是珠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一公司)而非原告。工程存在若干质量及短缺问题。
先后约见所有权人及得到各权人的接受。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第三,中珠公司对上述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事长。
原告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其明确诉讼请求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5.明确其对所承建的“
撤销本院(2000)中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郑,原告单方报价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本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
合同, 并分别在2000年4月10日及2000年11月23日以三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中珠城楼宇转让通知书并已全面接管原三星公司及其公司名下资产及属下公司并全权代表三星公司与中珠公司在中山法院进行诉讼,原三星公司或有关人士在法律上已告终止,该公司由三人合伙,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在重审期间,郑群,1997年11月19日签订四方协议,亦不符合理,签订合同后先付总承包价13%, 此后,其与三星公
司间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关系,非其要求撤销,对于原告要求撤回对其的诉讼, 追加坦洲、 男,同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建筑装修标准附录一》,同年6月16日, 三星置业答
辩称:完成9幢工程及区内配套设施付8%, 被告:撤销了对中山市坦洲镇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坦洲公司)和中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珠公司)的诉讼,余光明、珠海市吉大石花山。 同年9月8日,镇长。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