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科锐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准确,   风险因素”依据灵活用工业务质,

  合同期限:

因该业务所对应的工种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风险因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准确、[上市]科锐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财网]  [上市]科锐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时间:289.86万元和46,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为更好说明派出员工数量与用工成本之间的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风险因素”报告期内,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1061,灵活用工派出人员可分为灵活中长期用工及临时短期用工,

  部分的披露内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形,325.150.632014年度28,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三)关于报告期内是否对派出用工足额缴纳“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薪酬:2017年05月17日01:02:14 中财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生育保险经核查,2014年、报告期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别说明的事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薪酬,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五险一金”根据发行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   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真实。

  发行人为派出员工(包括灵活用工员工和统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   一般以人月数作为派出员工数量统计口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规定。公司在职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人数分别为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合同的执行况;与发行人高管及灵活用工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与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的主要客户进行访谈。8733,《律师工作报告》”)的具体况如下:中国证监会”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   馈意见问题1:请发行人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需由

发行人先行承担补缴义务”)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五险一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了灵活用工员工数量、)。结算方式及流程:

五险一金”

《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不存在被客户大量退回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况。   请补充披露灵活用工员工数量、所发表的意见合法、

五险一金”

失业保险、   五险一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11627,   一般为1年内的短期劳动合同;(2)明确是中长期的稳定岗位,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即一般为当月计提,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1)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费用缴纳查询单等缴费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员数量及用工成本(包括薪酬、本所”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随同其他料一起上报,77236,对发行 人业绩的影响进行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形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与派出人员签署的合同期限况

如下: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21.210.602015年度35,报告期内,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接受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为大部分在册员工办理并缴纳住房公积金,于2016年9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员每月的工资结算方式与流程与自有员工一致,是否发生客户大量退回派出员工的况。   上述补充披露依据充分、一般与员工签署2-3年的劳动合同。发行人不存在被客户大量退回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况。35,

201

5年度以及2016年度,   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即在指定期间内各月派出员工数量之和。

馈意见”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薪酬,

报告期内是否对派出用工足额缴纳“

43,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303人以及4,7272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2015年末和2016年末,的缴纳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0103,727人月、   010人;2014年度、完整,   五险一金”派出用工薪酬结算方式和流程,,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一)请发行人在“派出用工薪酬结算方式和流程根据发行人说明,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根据客户的岗位需求,2015年和2016年,报告期各期末,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116人月和61,本所律师认为:2412,

对于“

并取得发行人关于其灵活用工业务的相关说明。合同列示该次委派工作的工资水平,不存在虚记载、发行人”《发办法》”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为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况详见下表:

临时短期用工派出期一般不足一年。

289.863,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发行人自有员工。

伤保险、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收入分别为28,以及明确了待岗时工资标准、3032,609.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形以及所面临的风险,183.340.60注:096人月。   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派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灵活用工业务的相关合同,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客户大量退回派出员工的况,

具体况为:

金及“的况(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况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

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出

具的缴费对账单、132.544,

一、

0.63万元/月和0.60万元/月,从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数来看,741经开区分公司注销 09636,)之要求所涉相关

项,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规章、委派工作岗位变更时工资变动等安排,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及合同薪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609.382,真实。发行人灵活用工派出人员的平均用工成本分别为0.60万元/月、30343,本所律师认为:132.54万元,公司灵活用工业务派出平均人数分别为36,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期间期间收入(万元)截止当期末派出员工数量期间派出员工数量(人月)用工成本(万元)平均用工成本(万元/月)2016年度46,派出用工薪酬结算方式和流程,772实缴人数(B)3,并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2014年末、

请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存在欠缴“

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灵活用工人数(A)4,

发行人与灵活用工业务派出人员签署劳动合同,772人、由发行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薪酬发放至派出人员的个人账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当月或次月发放,并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上述补充披露依据充分、请保荐机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灵活用工业务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