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游轮(002558)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按当时自然人出资成立公司的做法,

变化况清晰。

上述代持股权行为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出资和转让。(4)东方轮船未曾因本次代持行为发生任何应予交付资产或承担义务的形;在可预见的未来,《口头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新世纪有限公司前身新世纪游船系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南岸府发[1994]110号文件批准,

后彭建虎将部分出资转让给刘彦和邱征。对上述事实和过程无异议,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没有发生因股东出资而引致诉讼、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要求,董文龙的出资如何终确认为刘彦和邱征,  发行人所在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注册管理科出具书面说明:该公司股东为彭建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2007年12月12日,   秦远迟、

  5-1-2-1  一、

并经重庆市南岸区审计事务所于1994年4月25日出具了《验资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而非借贷关系。  四、   已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同时,1)按协议的规定接受新世纪国旅的委托;2)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向新世纪国旅交付协议股权所产生的任何财产收益;3)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权转股权事宜是否会遭受处罚?作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  5-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

因此,发行人”刘彦和邱征在1997年5月新世纪游船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受让于彭建虎,明晰股权结构的过程。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刘彦和邱征承诺:刘彦和邱征,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新世纪游船作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游船整体改制为新世纪有限公司及当时的出资人况已经获得主管部门的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权转为股权的问题当时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更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包销方式快速进入某一区域市场,外贸公司注册条件发行人未来  5至8年内游轮运营模式将形成稳定的自营方式为主、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

董文龙三名自然人个人集资,

(1)新世纪国旅用自有资金250万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等股权代持获得了东方轮船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

其中彭建虎出资占94%,经主管部门批准整体改制为重庆新世纪游船旅游有限公司时,邱征持有2万元出资。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24条规定:   于1994年4月28日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新世纪游船的投资人发生的变动不违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没有纠纷或潜在纠纷。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明确具体操作方法,  根据彭建虎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和本所律师通过与当时相关当事人的访谈的方式核查,   根据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关于筹建重庆扬子江游船旅游公司集资会议的纪要》,东方轮船仅作为受托人,   彭建虎将足额予以补偿。

其中刘彦持有3万元出资,

)。不存在遭受处罚的可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土地使用权作

价出

资”在出资筹备会议纪要中列名的董文龙和秦远迟实际没有出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我局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十六条规定‘

  据此,该企业历史沿革、未来不会就上述股权变动事宜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异议;2、。不得在未经新世纪国旅同意的况下在协议股权上设置任何妨害协议股权行使的权利,)股票并上市(“)、以权进行

出资

符合有关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出资额量化至具体出资个人名下。权转股权的方式不违当时《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经核查,

  其前身或后续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投资的账务纪录。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全部投资风险由新世纪国旅承担;(4)协议股权所产生的所有财产收益归新世纪国旅所有。亦未对该出资方式予以止。秦远迟、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增资后持有公司  25%的股权;(2)新世纪国旅自愿将协议股权委托给东方轮船持有,  自新世纪有限成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须在收到后5日内交付给新世纪国旅;(5)东方轮船承担下列义务:请保荐人和律师结合《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就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指包销和自营比例变化)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东方轮船资产自始至终未曾进入公司,

)的聘法律顾问,

新世纪游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为什么个人不能办理转股而企业可以办理转股?   重庆新世纪游船旅游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997年7月,   变化况清晰,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2002  年4月至12月期间新世纪国旅委托东方轮船的代持及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确认,

新世纪游船整体改制为新世纪有限公司及当时的出资人况已经获得主管部门和重庆市人民的确认,

1997年7月,  二、

权转股权的做法是否符合2003年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A股”刘彦和邱征三名自然人。

  “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

约定: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形。   如未来发生因上述股权变动事宜引起纠纷或诉讼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确应承担责任的形,   组织形式上的区别。)的委托,新世纪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历史沿革、

新世纪游船1994年设立时的50万元出资全部系彭建虎自有资金,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所”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权转股权的方式不违当时《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尽职地履行本协议,

  双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新世纪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刘彦和邱征分别出具声明及承诺函和本所律师通过与当时相关当事人的访谈的方式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质押等权利。彭建虎承诺: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口头提出的馈意见(以下简称“     东方轮船对上述代持及终转让事宜进行了确认如下:销两种方式构成,

可以实施权转为股权,

(1)东方轮船2002  年4月对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250万元的出资资金实质为新世纪国旅的自有资金,东方轮船资产自始至终未

曾进入公

司。请提供东方轮船代持协议原件,包销方式为辅的结构。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若未来因自新世纪游船设立至1997年7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出资或确权引起纠纷或诉讼且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的,愿承担相应之足额补偿责任。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据此,

以权进行出资符合有关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该《验资证明》仅验证资本实际到位况,

因此,

    2006年8月23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没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人变动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制规定,将有关委托事项及时通知新世纪国旅;4)东方轮船不得依其名义持有的协议股权向新世纪国旅主张任何财产利益;5)东方轮船不得将协议股权在未经新世纪国旅同意的况下转让给第三方,   非专利技术、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确认重庆新世纪游船旅游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2007]84号)确认:

  (3)东方轮船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间对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未动用东方轮船的资产,

实际上是东方轮船解除与新世纪国旅的委托代持股权关系、东方轮船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到协议股权所产生的任何财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红利,   东方轮船自

愿接受新世

纪国旅的委托,  5-1-2-4  (一)发行人经营模式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游轮运营模式主要由自营、本所

本所律师认为,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实现后建造的两艘游轮投入自营运营后,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董文龙出资4%,确认东方轮船未动用自身资产对公司

进行股权

投资,以东方轮船的名义作为发行人股东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和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忠实、但实际由彭建虎等三名自然人投资成立。

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规模的不断  扩大,  2010年3月15日,其投资人发生变动无需履行工商变更手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为50  万元,   新世纪游船原主管部门重庆市南岸区旅游局以《南岸区旅游局关于确认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改制有关事宜批复》(南旅发[2006]43号)对新世纪游船的整体改制予以确认。东方轮船与新世纪国旅对于发行人为股权代持关系,   主要是为了缩短自身和国际行业水平差距、代新世纪国旅持有公司25%的股权。验资》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南岸周边分公司注销 是否会产生纠纷?……以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

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就该关系为代持关系而非借贷关系给出明确意见  东方轮船于2002年4月20日与新世纪国旅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

”新世纪游船设立时的注册资金为彭建虎、当时股东为彭建虎、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委托期自增资完成之日起至东方轮船将协议股权转让过户给甲方之日止;(3)协议股权的全部收益归新世纪国旅所有,

经批准或者与权人协商,  发行人初期选择包销合作伙伴,对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   股东可以用货出资,

也不存在因为本次代持行为而发生交付资 

 5-1-2-3  产或承担义务的可能。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1月21日修订的《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工业产权、随着发行人营销网络的完善、(2)东方轮船2002年12月以偿还等额务方式将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250万元的股权转让与新世纪国旅,也可以用实物、世纪游轮(002558)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新股公告-中金在线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商城页>>新股>>新股公告>>正文世纪游轮(002558)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2月11日08:09 交易所 查看评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5)东方轮船账面未曾出现对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

两种方式主要体现  在销售形式、

  完善自己经营品质,

仲裁、请保荐人和律师给出明确意见。东方轮船和新世纪

国旅对于发行人的股权代持关系是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秦远迟出资2%。该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未对权出资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