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外资资审字[2007]0286号”
九州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三类器械(二、
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中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器械等产品批发、九州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九州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二)根据有关法律、不存在股东、九州通()九州通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新股公告-中金在线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商城页>>新股>>新股公告>>正文九州通()九州通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三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10月15日09:57 证券交易所 查看评论 >九州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附录三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股字[2009]第097号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九州通有限公司”财、副总经理、中材、)等有关法律、本所接受委托,“
、
《管理办法》”
条件、
并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对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法律文件一同上报,
)发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2008年11月28日,化学原料、发行人立在银行开设账户,
)、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册资本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号的形。 5.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目的使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领取了湖北省商务厅换发的“
九州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系九州通有限公司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制订有规范、
《证券法》”051.5819万元, 且均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书)。 一、发行人的业务不依赖于发行人的任何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与股东、实收资本为:发行人的人员立, 根据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三)发行人的人员立 5-1-1-6 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和健全的劳动、
疫苗(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0日);销售二、
《省商务厅关于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批准九州通有限公司变更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合法、真实、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051.5819万元,具有立。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未经本所同意,
有效进行了核实验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发行人目前持有湖北省商务厅于2009年9月16日换发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127,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副土产品(不含国家需持许可证经营的产品);销售保健食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经营设施和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零售连锁及品生产和研发以及相关增值业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商外资资审字[2007]
028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 (一)发行人具有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主要从事品、《公司法》”)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已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董事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形。
《证券法》、 法规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信息咨询与服务。也不存在发行人为股东提供的况。
批发中饮片、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合规、 中国证监会”生化品、 (二)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记载、
公司” 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湖北省商务厅以“ 综上所述,或“生物制品、 本所律师认为,自主作出经营决策,发行人的设立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2008年11月5日,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况。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生素原料、 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惩。(三)九州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
日用百货、 )董事会审议同意将九州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属于发行人次公开发行。本所律师认为,生素制、法规、规范文件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刘宝林, 信用管理部、本站导航 5-1-1-4 天银律师事
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27日换发的注册号为4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法规、发行人拥有从事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1-1-3 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08年10月20日, 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等诸多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分开,九州通有限公司5名股东于2008年10月20日签订了 《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九州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物流技术开发与服
务、用品(中)、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2008年11 月6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能够立支配和使用人、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区龙大道8号,法规、《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建立了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其上市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精品(二类)、发行人已经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前述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副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 年9月1日);各类技术和商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设施建设与经营、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化学制、资产、 (二)发行人的资产立完整 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北京 天银股字[2009]第097号 致: 四、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况,发行人的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同意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对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相
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二)为设立股份公司,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并完全立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股东;发行人的总经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财务、 其主要资产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员、上新街分公司注销 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管理办法》、
12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财务立,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5-1-1-2 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发行上市的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顺利组织和实施经营活动。其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并设有财务部、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鄂商资[2008]133号”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部、符合当时法律、
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文件的要求在业务、 (五)发行人的机构立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 五、 本所” (四)发行人的财务立 发行人具有立的财务部门和立的会计人员,经营范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实质条件。不存在潜在纠纷。
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 5-1-1-5 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均符合当时法律、物等生产要素,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品经营许可证》、
依法立作出财务决策,三类器械按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间体;批零兼营化妆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