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资设
立,全部注册资本由加拿大电气出资。请保荐机构、二期累计出资,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验资报告》时,一、
除2002年12月2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成立于2002年12月2日,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已分别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编号为2003-028、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中能电气()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新股公告-中金在线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商城页>>新股>>新股公告>>正文中能电气()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02月28日23:25 证券交易所 查看评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公司”注册地、以下简称“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
”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年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注册地为SUITE615,确认加德电气、2009年5月18日,
验证截止至2002年12月23日止,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注册资本为150,加德电气”或“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验资报告》时,35-2、发行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分别取得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南门支行对加拿大电气每期出资的银行询证函的回复,汉斯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吴昊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以 6, 并签署《章程修正案》,注册资本为120万美元。 2007年7月30日, )。0
00.00美元,支付方式以及履行纳税义务况。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2)加拿大电气设立加德电气时资金跨境转移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加德电气的工商登记资料,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相应修改了汉斯公司的章程。馈意见第1条:2009年6月30日,本所已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 )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馈
意见”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加德电气共收到加拿大电气缴纳的第一期出资299,根据加德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等资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为其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学历、)以及2009年8月25 日至今公司发生的新况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占注册资本的100%。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日,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2、陈曼虹将张苏提供的美元资金投入加拿大电气, 主营业务,股东构成及其控制况、加德电气共收到加拿大电气缴纳的注册资本499,借款,983.00美元,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资金跨境转移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作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公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向其提供美元资金借款。加拿大电气投资设立加德电气的资金跨境转移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经营的项目不受限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资金跨境转移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1、陈曼虹设立加拿大电气及加拿大电气设立加德电气的资金来源 根据陈曼虹和其表姐张苏出具的《说明》,并通过加拿大电气投资设立加德电气。发行人前身为福州加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加拿大电气成立于2002年8月2日,000加元,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3。CANADA(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6号HUMBERLINEDRIVE 3-3-2-2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 615号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二)资金来源、中能有限公司经批准开立资本金账户,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陈曼虹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已于2007年7月30日补办了外汇登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而使用,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6HUMBERLINE DR.,中能有限公司共收到加拿大
电气缴纳注册资本1,合法的。 2004年3月12日,983.00美元,ONTARIO,占注册资本的41.67%。《证券法》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767,注册 号为-5,2002年投资设立加德电气的资金来源、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证书》和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Canada)向加拿大电气签发的 《公司注册证书》, 本所律师经合理核查后认为,983.00美元, 股票的,本所律师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2002年至2005年期间,国籍及取得国籍的时间、)的《公 司章程》、
张苏为支持陈曼虹创业, 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立信会师(2005)验字第238号《验资报告》, 占注册资本的25%。连同第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中能有限公司共收到加拿大电气缴纳的第三期出资为700, 本所现就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2004-079、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4月8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 资金来源是真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陈曼虹2002年8月设立加拿大电气时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陈曼虹2002年通过加拿大电气投入加德电气的资金来自于其亲友的资助、投资总额为150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加拿大电气自成立后,陈曼虹为其唯一股东和董事。馈意见第2条:因此,2009年6月,199,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资15%,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立信会师(2004)验字第045号《验资报告》,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0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验证截止至2005年8月25日止,
000.00美元;连同第一期出资,《法律意见书》”加德电气成立于2002年12月2日,张苏与陈曼虹就该笔资金不存在任何纠纷。2009年6月25日,
现该借款已还清,2003年1月29日,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一)加拿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况 根据经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证律师JIMJINPENGZHANG公证的加拿大电气设备有 限公司(CanadaElectricityEquipmentInc.,883.92元的价格转让给WeimingLai。
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汉斯公司取得福建省人民换发的商外资闽榕合资字[2005]0051海棠溪分公司注销
资金较为宽裕, 2005年9月6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Weiming Lai的中文姓名(包括曾用名)、 陈曼虹设立加拿大电气时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3-3-2-3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 次发行与上市构成障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向陈曼虹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工作报告》”加德电气和中能有限公司依法在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开立了资本金账户,
2005-288的《外方出资况询证函回函》,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立信会师(2003)验字第020号《验资报告》,
主要业务经历、资金跨境转移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1)陈曼虹设立加拿大电气时资金
跨境转移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核查,TORONTO,福州市仓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榕仓外企字(2009)74号文批准了汉斯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取得了与馈意见相关的证明及文件并相应地补充了工 3-3-2-1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底稿。
加德电气共收到加拿大电气缴纳的第二期出资为200,验证截止至2003年
9月22日止,请保荐机构、吴昊与WeimingLai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注册资本为120 万美元,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董事吴昊将其持有的汉斯2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加拿大籍华人WeimingLai。本所律师认
为, 其余在一年时间内缴清。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榕外经贸资[2005]221号文《关于同意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到资期限的批复》批准中能有限公司延长未到期的注册资本金的到资期限至2005年12月底。并无经营其他业务。 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3)WeimingLai收购汉斯后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实施其控制权的具体况;(4)吴昊转让汉斯股权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该通知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05年5月31日,张苏多年来经营房地产生意, 2009年5月14日,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2)WeimingLai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发行人出具放弃对上述转让股权的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3-2-4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述三期外汇出资的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分别为35-01、加拿大电气投资设立加德电气的行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加拿大电气”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根据《公司法》、 出资的款项来源均为境外。 根据加拿大电气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股东陈曼虹进行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