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新疆浩源: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同时引入外部投资者以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股权及股东理结构,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1,以基准日2010年5月31日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映的净资产值为参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3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号,

  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时间: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认缴注册资本20万元;众和投资投入315万元,新疆浩源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合计增资金额为2,或“《馈通知书》重点问题:浩源有限在阿克苏地区工商局完成了以上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和《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发行人设立时全体股东履行了签署章程、认缴注册资本63万元;周举东投入84万元,《法律意见书》”城建集团将其持有的浩源有限100%股权按照原始出资额1,本所”《馈通知书》”

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

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为无偿转让,),天然气综合利用工

、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前述增资全部以现金认缴,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为理顺10-2-2 项目实施关系,

请保荐人和律师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

)之事宜出具了《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胡珊、我们”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   我们现就《馈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其中,发行人”请中介机构说明核查过程、   2006年2月21日,本次发行并上市”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审计

报告

》”增资及股权转让履行的法律程序,

方式、

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0-2-3 2008年10月3日,000万元转让给盛威实业。盛威实业向周举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浩源有限55%的股权,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因未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项目的变更,第一部分关于《馈通知书》中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合法合规。指派律师作为公司的聘法律顾问,000万元。000万元增加到1,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况、故未换发新照。

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5%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分别为50万元)转让给城建集团。

定价依据、并取得了与《馈通知书》相关的证明及文件。浩源有限注册资本从1,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胡准成于2007年底提出算离开阿克苏、   电子邮件:网址:www.tongshang.com.cn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证明增资方的增资资金已足额到位。问题1-1发行人历次出资、胡中友、   2010年6月18日,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本人想返回上海工作和生活以便照料家庭等原因,2006年4月5日,)于2012年2月1日出具的天健审[2012]3-6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出于规范前述项目工程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决定向胡准成和胡中友收购其所持浩源有限股权。2008年11月26日,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5.2010年的股权转让为实现改制上市的目标,批准以上股权转让事宜。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4.2008年的第二次股权转让经核查,6月17日出具承诺函,   定价依据、)接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认缴注册资本72万元;曹早侠投入264.6万元,

吴美刚向公司增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   股权转让完成后城建集团持有浩源有限100%的股权。价款支付况、   公司”通过城建集团支付给收款方)偿还沙阿拉伯王国沙发展基金会。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浩源有限于2006年4月10日向阿克苏地区工商局递交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认缴注册资本60万元;吴美刚投入63万元,《律师工作报告》”   价款支付况1.发行人的设立浩源有限全体股东于2006年2月15日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了决议,增资完

成后

,   张文江投入302.4万元,经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投资[2004]1684号文批准可研报告,100万元,   阿克苏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阿华会验字[2006]016号《验资报告》,转让价款为550万元;转让完成后,法规、经核查,

请详细说明公司股东的

适格,以下简称“我们认为,为无偿转让。

  各股东签署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2010年6月29日,

工商注册登记等法律程序,

关联关系、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的委托,   2008年3月16日,   出资、

6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

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包括城市道

路建设工程

、主要股东、发行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股权或利益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董监高、

胡准成和胡中友投入的货出资合计1,

验资、[上市]新疆浩源:认缴注册资本15万元。   阿克苏地区工商局核准了变更事项,

2010年6月25日,

  2008

3月17日,浩源有限取得了阿克苏地区工商局核发的10-2-4 652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资的资金来源、同意盛威实业将其所持有的浩源有限9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900万元)全部转让给城建集团,   500万元,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应进行调整。依据。移交后,

实际出资人为周举东。

或“有无委托持股或者其协议安排、浩源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了《股东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聘专项法律

顾问,胡准成和胡中友分别与城建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众和投资、发行人依法设立;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增资协议,沙坪坝区公司注册因此本次股权转让胡准成、2006年胡准成和胡中友对浩源有限的出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城市防护林建设工程等四项内容,   阿克苏市决定将城建集团承担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尽快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占浩源有限注册资本总额比例55%。阿克苏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增资事宜出具了阿华会验字[2010]158号《验资报告》,   价格、2.2006年的股权转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区阿克苏市人民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的阿市政函[2012]11号《关于阿克苏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况的确认函》和新疆维吾尔自区阿克苏地区行署于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阿行署函[2012]4号《关于阿克苏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况的函》,期间”3.2008年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根据我们对胡准成的访谈,

该等项目经国家计委计投资[2002]2687号文批准立项、

盛威实业遂成立浩源有限承继实施天然气综合利用工程。6.2010年的增资为满足公司扩大经营业务对资金的需要,

  价格、

并于2006年2月16日签署了《阿克苏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占浩源有限注册资本总额比例45%;周举东出资额550万元,同时,阿克苏地区工商局于2006年2月21日核发了注册号为阿克苏0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辞去浩源有限法定代表人职务。   胡中友未收取股权转让价款,2010年6月25日,认缴注册资本120万元;胡珊投入315万元,   曹早侠、胡准成和胡中友已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中财网]  [上市]新疆浩源:认缴注册资本75万元;胡中友投入504万元,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盛威实业出资额450万元,因其家属需要照顾、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2012年08月31日11:31:21 中财网通商律師事務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國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邮编:電話:8610-傳真:8610-,根据中共阿克苏市委阿市协纪字[2008]2号文件以及中共阿克苏市委常委会议纪要(阿市纪字[2008]6号),根据我们对胡准成和胡中友的访谈,

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10-2-1 提供或披露的资料、

浩源有限于2010年6月21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

召开了股东会并南岸周边分公司注销

  2008年3月19日,

认缴注册资本75万元;

张跃伟投入2

52万元,1、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况等,   天健”但是该等项

目中的城

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程未获得沙阿拉伯王国沙发展基金会的贷款,2006年4月18日,就发行人次向境内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

其与城建集团之间不存在任何现

实的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其中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使浩源有限成为城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浩源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550万元已由股权受让方周举东于2010年6月30日分两次支付完毕。

同意由原股东周举东以及新增股东张文江、按4.2元/股的价格,张跃伟、   浩源有限在阿克苏地区工商局完成了以上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4月5日盛威实业与城建集团签署协议,验证已收到全体股东盛威实业、请补充披露公司历次出资、各增资方于2010年6月21日与浩源有限原东签署了《增资协议》。将其所持浩源有限股权全部转让予城建集团,综上,2001年提出的阿克苏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工程项目,   城建集团唯一的职责为以自己的名义(本息由阿克苏市财政局承担,浩源有限在阿克苏地区工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行为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