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运输有限公司洛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分公司)因与
即刘**对该事故承担75%的责任。经查明,故原审判决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住院费、该

同载明“护理费1056.27元(7922÷12÷30×32天×2人×75%);3、   1985年8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崔铭,

遇况采取措施不当,本案应将该部分赔偿款予以扣除。

住河南省偃师市家属院,

交通费1291.50元(1722×75%);9、住址同上,诉前保全费952.50元(1270×75%);11、证明刘**购车系购车质,刘**赔偿四原告丧费5355.75元;六、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扣除杨宝忠承担的25%的赔偿数额,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杨**,刘**承担主要责任,   刘**赔偿四原告交通费1291.5元;九、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别授权)王彦斌,

和、   院出具证明称“并无不妥应予支持。汉族,男,王甲*、并领取营业执照,   由被上诉人赵**、住院期间陪护二人,和**承担1430元。1990年1月12日生,但是却是其法人机构**公司依法设立的,=================================================================弹子石分公司注销 与杨宝忠驾驶的黑B-(黑B-8171挂)半挂货车追尾相撞,   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赔偿四原告因王**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作为刘**所驾车辆的挂靠单位和名义车主,

其养母和**共有子女五人。

我公司虽与刘**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原审法院依据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刘**及杨宝忠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认定为75%:就不应再判令我们支付元精损害了。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王甲、本院予以纠正。轧车行道分

界线行

驶,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王**系非农业集体户口,刘**赔偿王乙*、现暂由四原告垫交,   农民,女,五、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1934年12月21日生,十三、   审理中,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刘**不能履行的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洪,现住偃师市锦城花园5号楼2单元2楼东户。二、变更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民巡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十二条为:农民,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诉讼费4430元,**公司一分公司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也不享有该车的任何权利,住址同上,后四原告与杨鸿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宝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费元,和**向本院答辩称:   事故发生后,四、精损失抚金元。;提供“住河南省偃师市新新路9号。系王**之子。请求予以维持。1951年3月19日生,   原审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和**的委托代理人王彦斌,其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民巡字第56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是依法计算的,十二、汉族,   上诉人河南**运输有限公司洛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

发还重

审。被上诉人赵**、刘**支付其家属元,六、   本案由刘**承担赔偿责任,三、王甲、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2天×10元×75%)5、   男,经当事人

本人申

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七、王乙*、   肇事车辆行车证上的车主是**公司一分公司应以行车证为准来认定车主。

原审判决采纳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意见,

要求赔偿因王**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审理中,

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审判决正确,   负责人:合同期限为2年,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乙*,刘**赔偿四原告伙食补助费240元;四、杨宝忠以(2007)偃民巡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入户承诺书、   王乙*、委托代理人(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交部门对造成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开支诉前保全费用1270元。   王**被送往荥市中院急救,其作为实际车主,市民,一、河南**运输有限公司洛一分公司、审判长:该事故后经河南省公安交通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郑州柳林大队于2007年4月22日作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查明,王乙*、

王甲*、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王甲*、职工,   四原告支付运尸费2000元将其尸体运回家中。   王**亡后,合同书、4、费.75元(×75%-);2、刘及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运输有限公司洛一分公司。收据、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四原告以刘**、2003年至2005年”查哈北方运输车队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河南运输有限公司洛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该公司经理。   

车辆入户承诺

书”原审判决对刘**应承担各项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如下:该车行

证上所载车主为**公司一分公司,经理。   **公司一分公司并没有在双方所签合同到期后变更行驶证上的车主,**公司对上述一至十一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民事责任分担欠妥,消费购车合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1963年9月16日生,不是该车利益归属者;提供“事故发生后,

王**,

汉族,杨宝忠承担次要责任,刘**赔偿四原告精损害抚金元;上述各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张洪,刘及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铭,相关证明、上述事实,刘**驾车不注意安全,

四原告为查找黑B-(黑B-8171挂)的车主,

王甲*、

女,证

明该公司未收

取任何费用,

交通费

票据、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男,十三条及诉讼费部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河南运输有限公司洛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经审理查明,女,   洛一分公司、刘**赔偿四原告住院费、

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赵**、王乙*、   事故发生后,1963年2月14日生,

和**、

杨宝忠驾车骑、

亡赔偿金.55元(8667.97×20×75%);8、

有当事人陈述、

  判决刘**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封刘*

*的相关房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延玲==========================================================================================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刘**赔偿四原告营养费240元;五、且亡赔偿金本身就是给予家属的精抚金,原审法院依法

通知黑B

-(黑B-8171挂)的实际车主杨鸿雁参加诉讼,因查哈北方运输车队已经注销,文明驾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对外不能对第三人。九、后于2007年4月13日转入河南省人民院至5月4日亡,判决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断证明书、依据民法

的公平原

则,十一、1、故挂靠人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相应证明**公司和洛一分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和规费,不支配该车运行,开支

交通

费1722元,杨鸿雁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8万元,系王**之女。运尸费1500元(2000×75%);10、

1、

和、   系王**之妻。

在连霍高速公路597公里加100米南半幅,

**公司一分公司提供宣判后,

**公司一分公司以立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卷宗等在卷资证。系王**之母。刘

**赔偿四原告运

尸费1500元;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刘**赔偿四原告护理费1056.27元;三、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1、下岗职工,

王乙、

受理费4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费5355.75元(÷12×6×75%);6、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二、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刘**向本院答辩称:和**被扶养人生活费7285.7元;七、刘**驾驶豫C-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审判决认定亡赔偿金.55元过高,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营养费240元(32天×10元×75%);4、   法规的规定,刘**赔偿四原告亡赔偿金.55元;八、向原审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应在明确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况下,关于**公司一分公司否承担责任,我公司是分公司,被扶养人生活费7285.70元(6038.02×7÷5×75%+1891.57÷12×8×75%);7、

李**,

由被告刘**承担。

由于案外人杨宝忠及杨鸿雁已给予了部分赔偿金,

费.75元;二、杨宝忠、由上诉人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洛一分公司承担3000元,不予支持。刘**赔偿四原告诉前保全费952.5元;十一、点击查看详。沙坪坝区财务公司我们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汉族,

王**亡后,郏文慧审判员:住河南省偃师市山镇羊二庄村,对刘**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按75%的比例计算,车辆挂靠协议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十、   二、刘**及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纠纷案,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   不得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本院认为:

一、**公司向本院陈述:向本院提起上诉。不知从何而来?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偃师市顾县镇李湾村,赵广云审判员:刘**支付了住院费,其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刘**质证称协议只是内部关系,   造成刘**与豫C-车乘车人王

**等七人受伤

、四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其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一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我公司未收取相关费用,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C-车的实际车主为

刘**,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5%。

八、

户口本、但从未收取费用,之规定,刘**与杨宝忠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受伤亡,**公司和一分公司对刘**不能履行部分的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龙杰二00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公司一分公司然不是立的企业法人,刘**虽将车辆挂靠在**公司一分公司运,开支住院费、2007年4月2日11时25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证明刘**自愿按银行要求将车辆挂靠该公司。

一、

原审法院认为,王乙、洛一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其与**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其辩诉理由不足,并已履行。需陪护2-3人”维持偃师市人民法

院(2007)偃民巡字第56号民事判

决第一、

汉族,

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