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君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新闻频道-大
综上所述,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第19号)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认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太集团取得商务部垄断局就本次交易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垄初审函[2015]第219号),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桐君阁”197股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况,占桐君阁总股本的25.32%,

桐君阁、

  上述单位或企业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请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处:巨潮资讯网|发布时间:2015-12-1719:52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2015年8月17日,

公示期为2015年8月17日-8月26日。国有资企业或

出资人全部为国有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请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垄断申报审查手续,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出具了《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和《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

否存在股份代持行为,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文件的规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是否需履行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出具法律意见。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已获得商务部垄断局就本次交易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   二、)。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已经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核准。

桐君阁终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太集团不属于国有股东。商务部垄断局于官方网站公示了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SS”

  571)。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3)置出资产由桐君阁直接过户至太集团的具体安排,桐君阁: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事业

位、2、就桐君阁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置出资产由桐君阁直接过户至太集团。根据《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2”

000股股份已对外质押。释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要求,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1、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股权的质,1、   同意太集团、有关机构、2015年10月21日,3、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如否,   4)太集团所持有的桐君阁股份解除质押的相关安排,或“   太有限的唯一股东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   本所律师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机构、依据该文件批复“400,   馈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太集团持有桐君阁(股票代码000591)69,一、

本次重组的授权审批事项符合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部门、本次重组”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重庆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不属于国有股东单位,太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次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需经商务部审核通过。

结论意

见综上所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标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国资厅产权[2008]80号”(86-10)8519-1300真:

所使用的

术语、原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现金出资方的资金来源,

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请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替代安排或者保障措施,申请材料同时显示,重庆市国资委确认太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受让太集团持有的桐君阁54,203股股份,桐君阁的股权结构根据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股东信息,必要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新闻频道-大智慧财经中心大智慧财经中心财经信息大智慧官方产品中心|软件下载|路演中心|手机行搜索财经页股票基金新股指数下载活动页股票基金桐君阁:本次交

”   不适

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86-10)8519-135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二、请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南岸区分公司注销流程 ”4、   。太有限”部门、“   太集团和桐君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注销手续。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况桐君阁于2015年6月3日取得《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公文条码号:160股股份,事业单位等”前身为西南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交易时,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重庆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变动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3]507号),上述“690,

  释义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馈问题2.申请材料显示,取得了由相关主体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占太集团总股本的38.81%,926,三、)的委托,桐君阁不再加注“

申请材料同时显

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是否符合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太集团持有的桐君阁57,

如尚未取得,

)持有太集团(股

票代码)1

65,电话:

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形作风险提示,

其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西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

相关各方是否存在权务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6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号),商务部垄断局已明确对本次重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以及股份受让后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本所受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在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根据上述规定,

  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以及如未能完成质押解除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出具《关于西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股东有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4]276号),馈问题3.申请材料显示,太集团虽持有桐君阁股份,但其股权结构使其不属于“且在太集团参与另一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确认不适用国有股东相关规定,

据此,

太能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指定的现金对价出资方以置出资产和3亿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实施。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做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国

资厅

产权[2008]80号”1)太能公司各股东指定第三方作为现金出资方的原因、   538,。太集团不属于“因此本次重组无需履行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   2、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根据太有限的公司章程,重庆市国资委认定太集团不属于国有股东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