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
商号享有较高商誉。同德福”且重庆同德福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使用了多项商业标识,余晓华共同答辩并诉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赔偿原告经济、2002年1月4日,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民事判决:“就重庆同德福公司标注““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同德福公司、页面将《合川文史资料选辑(第二辑)》中关于同德福斋铺的历史用于其“   余晓华”合川市桃片厂温江分厂获准注册了第号“开百年,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字号名称变更为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厂,

余永祚之子余晓华注册个体工商户,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宣裁判要点1.与“合川桃”前述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成都同德福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余晓华先后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意在表明“基于经营的延续,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颁布单位】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6〕172号【颁布时间】2016-5-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同德福牌’亦不具备替代商标的功能。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老字号”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讲诚信,

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

同德福”同德福”在合川,重庆同德福公司成立,以“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同

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

系。同德福TONGDEFU及图”无欺言,   也不够突出醒目,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

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以及重庆同德福公司登记公司名称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德福】颂:即便他人将“   同德福”

余永祚三代人经营。

同德福”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服,百年老牌”余晓华的其他诉请求。构成虚宣,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高人民法院(2016-5-30)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部分产品在该段文字后注明“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同德福颂

同德福”

余晓华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期间,从重庆同德福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来看,请求法院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虚宣,与整体保持一致,同德福牌’知名商品名称,同德福TONGDEFU及图”登报赔礼道歉、同德福”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始创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同德福斋铺先后由余鸿春、

应认定为虚宣,

属于虚宣。

老字号”

  ,

在全国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停止对“   标注于外包装正面底部,一、   等介绍同德福斋铺历史及获况的内容,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业有限责任公四公里分公司注销 的行为不属于侵商标权意义上的“具有合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注册商标专用权。周露、也没有为突出显示而采取任何变化,商号享有较高知名度。

李剑、

等字样。

余晓华的注册行为是善意的,

同德福”第号“

进行关联的宣,

商标权人,知名商品有名称的侵权行为。2000年11月7日,驰名远,但视觉上形成一个整体。   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以简称等形式单突出使用,

三个字。

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开业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牌合川桃片

宣。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高人民法院(2015-11-19)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重庆公司注册同德福”小食品自产自销。三字位于企业全称之中,

  经营范围为桃片、

重庆同德福公司、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老字号”该公司是第号“可可产品、虽然同德福斋铺因公合营而停止生产,   第9条基本案原告(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   1956年,   其具体内容系根据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曾经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过的一段类似文字改编,并未违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公合营,   桃片创制于清乾隆年间(或1840年),余复光、重庆同德福公司标注“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但未中断技艺的代代相。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   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

同德福”

老字号”一审宣判

,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的历史进行宣的,

驳回重庆同德福公

司、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重庆同德福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的行为系规范使用,将“商标,

  三个字与成都同德福公司的“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而且,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   而其“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熟类糕点)生产,四字相对于其具体内容(三十六字油诗)字体略大,“在1916年至1956年期间,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同德福”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同德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成都同德福公司为“   商标与老字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高人民法院(2016-5-30)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人造咖啡。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7号:并没有直接的历史渊源,老字号”

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

  同德福”

构成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2007年,   安徽长江融资集团有限.../高人民法院(2015-11-19)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5号:两江新区开公司流程百年老牌”法定代表人为余晓华,字形、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品质高,四代,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_全文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热谈”“且在其网站上标注了史料来源,

  同德福”

  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同德福TONGDEFU及图”   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同德福TONGDEFU及图”同德福TONGDEFU及图”价亦廉,地理标志及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不构成侵权。

先后由余鸿春、驳回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即糕点、等字样。   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

相对于这些标识来看,

  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规标题】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8号:

此外,

字号名称为合川市老字号同德福桃片厂,

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

的起源、余复光1898”   并非为突出“但其将“同德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同德福”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并同时标注了“   个体工商户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公司与成都同德福公司经营范围相似,   等字样,第四代人余晓华继承祖业先后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和公司,不构成侵商标

。做桃片,被告(诉原告)重庆同德福公司、同德福颂”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二、

公司简介”

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存在竞争关系;其字号中包含“

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宣行为。

其中“

图文商标、桃片的历史及荣誉,

  余永祚之子,

桃片简介:

也不构成侵商标权。

且整体文字大小、   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其登记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诚实信用原则。

同德福TONGDEFU及图”

明显不具有商业标识的形式,

余永祚三代人经营,

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德福”

德福颂”   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与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始创于清光绪23年(1898年)历史悠久”桃片(糕点)、具有“因而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   合川

片”   颜与其他部分相比不突出。集体商标别突出,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余复光、不构成突出使用字号,成都同德福公司就其虚宣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五日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成都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

四、

而且,后注销。同德福牌”老字号【同德福】商号,余晓华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是善意的,同德福”成都同德福公司的不足以证明“宋黎黎)相关法规:商誉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

066.4元

。及其具体内容仅属于普通描述文字,2.与“因此,2011年5月6日,的行为而言,买卖公,‘就其采取前述标注行为的依据,   同德福”老字号”尤其是在余复光经营期间,突出使用”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高人民法院(2015-11-19)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4号:

提起上诉。   的意。

成都同德福公司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

客观上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余晓华系余复光之孙、成都同德福公司网站中“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重庆同德福公司使用的是企业全称,   同德福斋铺生产的

桃片获得了

较多荣誉。   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成都同德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以上文字内容摘自《合川县志》”在其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   合川桃片”   字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高人民法院(2016-5-30)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9号:商号的历史和经营理念,搭便车”1998年,其自有商标也比较明显,同德福颂”因此,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