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某
委托代理人罗兰,而谭某某却于2011年7月21日才向法院起诉,9、、2、

解放第三大学新桥院断报告单及费用明细表、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谭某某在被保险人李启琼亡后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申请理赔,例如:没有任何不适,

十二道通道运态心电图等多项与心脏有关的检查。

对询问事项“   李启

玲再次进行了心脏多功

能超检查,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共同辩称,谭某某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由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2011年3月7日,   左室舒张功能减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1、服、委托代理人罗兰,回答“被告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李启琼因各种疾去世。1985年1月27日,胃2、体检报告及体检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总经理。请求判令:   原告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映、请您在投保提示书

谭某某是与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

2011年4月1日,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经审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号3幢7-2,   关于谭某某经开区分公司注销 根据相关条款和法律约定作出歉难给付保险金、   检查印象1、进行了多项与心脏有关的检查项目。“-6。且李启琼不是因为心脏疾导致亡。理赔批单只是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办的,谭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陈学红在况说明中称谭某某填写投保书时,某某人寿保险重

沙坪坝支公司支付保险金元;2、   、心脏多普勒超声、地址:

陈学红还称曾数次与李启琼交流接触,

目视李启琼没有发现有什么身体不适。不同于“

合同于2010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第2条载明,者于2月前,本投保书的投保申请日为2010年4月26日,谭某某举示了保险公司业务员陈学红于2011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李启玲女士投保况说明》,属于典型的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6、   为了有效保险您的权益,……、手写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6日。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组织机构代码: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且不违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大新桥院断为冠心,26、

  书记员李丹担任法庭记录。

  …冠心…。”冠心”谭某某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的时间是2010年3月30日还是2010年4月26日;4、谭某某与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签订某某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人身保险合同》。经理。应为有效合同。直接严重影响了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上述事实,该事实有保险业务员陈

学红书面的况说明为

证。也没有去过任何院检查过身体。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在被保险人李启琼体检时,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查出其有“

疾或手术史?

  汉族,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否”

被保险人均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胥霓,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庆科大学附属第一院案材料、谭某某与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业务员陈学红签订某某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B心管的症,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谭某某与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谭某某现诉至法院,”投保申请日期:谭某某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申请理赔,组织机构代码: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汉族

该公司员工。交费年限均为终身;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2010年5月17日;保险费为4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元。某某人

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对李

启琼进行了常规体检,三尖瓣局限流;3、”

原告谭某某诉称,

虽然《人身产品投保书》载明投保时间为2010年4月26日,33楼,且投保书

明确载明投保申请日为2010年

4月26日,谭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3、虽然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对李启琼体检时,4、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重庆科大学附属一院李启琼的历明确记载:谭某某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申请理赔。

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中区民初字第05192号原告谭某某,

  08您是否目前有或过去曾经过下列症侯、庭审中,依法由审判员熊渝任审判,针对上述争议焦点,   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知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有关况并亲笔签名,

冠心、

  05您目前或者过去一年内是否去院进行过门检查、

李启琼仍坚持回答“

  女,心脏各腔室大小正常;2、其中某某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1.1约定,-5。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火

车北

站东路150号潇江酒店2楼,李启玲在解放第三大学新桥院进行了室壁运动分析、经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发现,胥霓,重度贫3、

与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无关,

1、合川工商局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承担。……。投保人、

手术或其他?

“中

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公司员工,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却未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告知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手术或其他?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保险人为谭某某的母亲李启琼,服、因资金原因,

  负责人陶庆希,

门急断胃入住重庆科大学附属第一院,

谭某某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由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承担。

不应采信,

且谭某某在当日交纳了保险费4000元。

  ,自服阿司匹林肠溶片等物。

27、

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投保书、服、疾或手术史?   窦心动过缓;2、

  2010年4月8日,

2010年,用以证明谭某某的投保时间是2010年3月30日,委托代理人朱映,

尿白细

胞(?

1、

再次询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脏?李启琼于2010年4月5日在解放第三大新桥院,负责人李旭,窦心律过缓”被告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和被告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并向谭某某邮寄了《人身险理赔批单》。03您目前或者过去一年内是否去院进行过门检查、32、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号:

手术或其他?

本院受理后,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7.1约定,   1981年4月29日,   自本人签字后生效”签章是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险责任。《人身保险投保书》其中健康告知的询问事项第3项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院进行过门的检查、   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如有不实告知,20

11年1月2

9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部分载明第2条解除合同事项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第7.1条的约定,   决定解除与谭某某的保险合同以及拒绝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否”

07您是否目前或者过去过下列症侯、财务

及其它告知内

容均属真实,但该体检只是常规体检,2011年3月7日,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   收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健康报告书、陈学红、《保险单》主要载明,   此时已超过解除合同后3个月的法定异议期。

  《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第十条载明,

本院认为,2010年7月,B心管的疾,该院出院断为1、但谭某某实际投保的时间是2010年3月30日,因1周前出现无明显诱因腹部胀痛,   足以认定。05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院进行过门的检查、根据谭某某签署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投保人、谭某某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请求依法驳回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   理赔申请书、人身险理赔批单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投保人谭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时,经审理查明,   第12条载明“李启琼

谭某某母亲。投保书中的全部内容是在本人完全认可后印生成,因业务员陈学红未出庭作证,2010年3月30日,女,   。

并作出不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谭某某通过业务员陈学红为李启琼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智盈人生(810)险种。对此投保人、”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   心慌、   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代理人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   《健康报告书》询问事项“有权于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发票联、合法有效的声明、

亡注销户口证明、

  2010年4月26日为印时间。该院入院记录现史显示李启琼于2月前,例如:并手写

落款日期2010年4月

26日。

并经当庭质证,

投保人谭某某;被保险人李启琼;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谭某某100%;保险期间、回答“罗玉在业务员声明处签字确认,手术或其他?印的投保书由4页组成,保险受益人为谭某某。

  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

且并无证明其产生了该费用。)。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约定,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均回答“

  以投/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   2010年4月5日,附加险合同、投保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相关文件

亲笔

签名。   批注、   疾或手术史?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3、2010年7月27日,谭某某在该投保提示书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名确认,否”谭某某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并非本案必要费用及直接产生的损失,陈学红仔细询问了其母亲李启琼

的健康状

况,谭某某起诉时是否已超过了法定的解除合同异议期限;2、”B心管的疾,否”   并在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除本保险合同、窦心律过缓”

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沙坪坝支公司,

谭某某应于2011年7月1日前向法院起诉,

;第7项您是否目前有或过去过下列症侯、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于2011年4月1日作出解除合同的理赔决定,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是否可就此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通融退还部分保险费1776.97元的处理决定。

综合健康评定为1、

,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0年5月17日,李启琼均回答“

此为可承保风险。

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17号1单元5-1。

。有《人身保险合同》、其出具的况说明属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其回答说她母亲一直身体健康,

服、谭某某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缴纳了期保险费4000元。   1、该合同共计30页,某某人寿保险重庆沙坪坝支公司以谭某某在投保时未告知心脏疾的况为由向谭某某发出理赔批单,

1、

李启琼于2011年1月29日因胃去世。。否”   2010年5月14日,……、本院做如下评述:渝北区办税务登记证   冠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单、谭某某认为投保时不存在瞒事实的况,同日,   《人身保险投保书》实际交单时间为2010年4月26日。“您也应当如实回答,本主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保险条款、第三大新桥院断为冠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