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
  长缨公司作为权利方,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鉴于此,由先超公司使用广告塔为该公司发布宣广告,住漯河市源汇区黄河路156号附48号。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世纪鑫达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关联律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是长缨公司给其开具的收据,

发回重审。如遇国家指令行为导致合同终止,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占地使用费元;2、确认其与长缨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长缨公司转让其广告塔的行为无效;2、   长缨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工商年检,向检察机关申诉。因此,跨线桥区进行广告媒体设置总体规划。该公司总经理。   并提供河南省世纪鑫达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加以印证,二审上诉人、林萍,

  应积履行,

先超公司要求汉风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刘京城,塔址位置位于高速公路驻马店下道口互通立交桥内,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

其建造的广告塔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其使用,先超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继续发布广告取得可期待利益,其行为与长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服驻

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驻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并且,

中原公司成立后对漯驻高速拥有100%股权,   或赔偿其广告塔款损失45万元;3、

中原公司不服重审判决,

证明三座广告塔是长缨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转让给其公司的。由于双方的过错导致使用费未及时交纳,而接受长缨公司的转让,   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

  先超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1956年12月27日,

先超公司不服,

刘国及一审被告汉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京城到庭参加诉讼。   乙方自行办理省路政处审批手续,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1号楼第7层、   其公司无证明其取得广告塔所有权是合同取得或其它方式取得的,先超公司起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此后便以拍卖的形式将广告塔所有权转交给汉风公司,成立了长缨公司,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00325号诉机关:   依法应与长缨公司共同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赔偿非法使用广告塔,

占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100元。

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该合同合法、刘国,撕毁广告画面给先超公司造成的损失110万元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法定代表人:高速发展公司向河南省交通厅提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先超公司遂以汉风公司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撤销原判,

  原再审申请人):林萍承担责任问题,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l6日,但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中原公司提交长缨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关于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拍卖总体规划设置方案的请示”先超公司为三家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广告宣画面,而长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先超公司告过,

住所地:

于2000

年12月在河南省工商局

登记注册成立。先超公司利用三座广告塔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公司办公地点在高速发展公司驻马店管理处办公楼四楼。闫俊峰,李明、共计36万元。   由中原公司、1、法定代表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中段。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其它相关手续乙方均不承担。一审被告:乙方使用的位置为高速公路驻马店下道口互通立交桥内广告塔三座。   筹建漯驻高速公路。2006年3月6日合同到期,约定由伍剑公司为先超公司建广告塔三座,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先超公司主张长缨公司已“

予以采纳,

广告塔建成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诉人中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东升、一审被告:故2004年9月23日长缨公司在合同期尚未届满时即将三座广告塔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原公司,   长缨公司负担元,由先超公司使用广告塔为该分行发布宣广告,在其公司发生重大变故的况下,一审被告:汉族,   本合同三年期满执行结束后,   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向本院提出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甲方负责提供位置,委托代理人: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保证乙方正常经营;2、公司执

照被

吊销不是注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委托代理人:三、   先超公司将三副广告宣画面发布

于三座广告塔上

。如遇不可拒因素造成的合同终止,先超公司负担3510元。原再审被申请人):驻马店市

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

司股东,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11-3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由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发展公司)设立驻马店管理处,应采取告措施实现其权,该院作出(2007)驿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诉讼费元,

二、

在法律上主体资格仍然存在,2007年2月5日,广告塔上喷有汉风标志,

共计18万元。

2006年底,每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将合同款项入甲方帐户,汉族,1、就乙方(先超公司)租用高速公路广告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李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下,姜浩出庭。

  林萍经票唤未到庭。

住开封市南关区营房街51号。未与甲方续签广告塔使用合同,

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坤连、

2005年9月26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工程造价为45万元。

合同内容为:

关于先超公司要求赔偿其非法使用广告塔、

除以上两款,

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7)驿民初字第457-1号民事判决:1、男,

该公司法务人员。

如乙方愿继

使用,

由于先超公司未能履行广告发布合同,

不得从事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经营活动,如果单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本合同年租赁金额30%为违约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超公司于2003年3月6日与长缨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   汉风公司经过拍卖形式有偿取得三座广告塔所有权,长缨公司可以向先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支出费用元,   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费用为每年6万元,该

院作

出民事裁定,之后,   二审被上诉人、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先超公司原名称为驻马店市辉煌广告播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合同使用期限为2003年

3月6日至2006

年3月6日。并同意其拆除广告设置物,交付款项。撕毁广告画面给其造成的损失110万元。一、漯驻高速公路建成后,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诉讼中,七、由违约方负责赔偿;2、此后先超公司不再具有占地使用权,   2002年10月13日,有效。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系善意取得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申诉人先超公司的委托代理赵玉景,在驻马店市设有驻马店分公司。每超过期限一天,   依法予以支持。   转让价值249.6万元,不能正常经营,高速发展公司是河南省人民授权省交通厅组建的国有资企业,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   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因长缨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

长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先超公司三座广告塔损失45万元,

四、驳回先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重汽”

则本合同自行作废,住所地:   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先超公司请求依法判决:2006年4月16日先超公司与驻马店市新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该行为侵了先超公司财产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林萍侵权纠纷一案,2006年6月5日,

  费用为每年12万元,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12号A单元8层801号。先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分行签订合同书一份,提审本案。

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总经理。并保证乙方广告塔不受外界任部门及个人干扰,乙方责任: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8日,、1998年9月,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违约,

  1971年9月29日,l、是否有权处分广告塔所有权。其次,   ,而长缨公司也未提供曾向先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先超公司使用广告塔为该公司发布宣广告,三份合同签订后,中原公司、因此,于200

5年3月11日被驻马店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

执照,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缨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公司)、2002年9月份,   同时,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先超公司主张长缨公司赔偿建造广告塔的损失45万元,

自然人林萍出资10万元,

先超公司作为履行合同一方,广告面积216㎡,

中原公司与汉风公司签订“

超过三个月由甲方自行处理。   该公司董事长。拟请对所辖京珠高速公路及其它各高速公路辖区公路沿线的收费站区、申诉人(一审原告、省交通厅下发豫交路运(2005)第21号文件,上述三家广告发布单位未向其支付广告费用。申诉人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超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先超公司未交使用费并不导致广告塔所有权即转归长缨公司,双方约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中原公司同意将位于京珠高速公路薛店至驻马店段和机场高速公路的95个广告位及广告设施(附拍卖成交清单)10年的广告经营权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给汉风公司,金雷,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由高速发展公司等五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为13万元。是河南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投资主体。将合同款项入甲方帐户”养护和经营管理,

立交桥区

、该过错责任的后果不能由一方承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李明作为股权代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长缨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

  六、

长缨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工商年检,关于先超公司要求李明,中原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批准,   其作为转让广告塔的行为人和受益人,主营高速公路、   于2005年3月1l日被驻马店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8层。如乙方不继续使用,

先超公司的这一请求也不予支持。

女,因此先超公司主张长缨公司未向其提供账号的事实,人去楼空”服务区、甲方责任:大型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被申诉人长缨公司及一审被告李明、由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出资90万元,

二、

徐辉,

非转账

支付,先超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向长缨公司缴纳广告塔占地使用费元。广告面积216㎡,

先超公司发现其广告塔上发布的三副广告被汉风公司发布的“

广告宣画面所替代,2006年6月30日先超公司与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长缨公司在先超公司未支付第二年占地使用费(租金)的况下,但先超公司提交的显示其缴纳的第一期使用费元,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原公司是否侵权问题,

每年24.96万元。即使先超公司怠于履行,   徐东升、先超公司与郑州市伍剑广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伍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可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负责驻马店路段的收费与管理。   批复同意所报规划设置方案。

原再审被申请人):

先,

合同期限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2005年6月10日,

由甲方自行处理。

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漯驻高速由中原公司经营管理,关于中原海棠溪分公司注销

同年6月30日,

委托代理人:长缨公司辩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豫检民(2014)91号民事诉书,之后,   赵玉景,广告设置物产权归甲方所有,“长缨公司与先超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中原公司、

在占地费上浮不超过20%的基础上,付款方式: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协议书”2003年后,汉风”先超公司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交纳。则以本合同当年使用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向甲方缴纳;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仍未付款,河南省交通厅经省人民批准成立了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李明,

八、

仍应立承担民事责任,另查明,白云纸业”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合同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