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
将依法对佘xx位于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的房屋过户给基金会。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

xx(别授权),裁定:购买了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后朱xx以基金会内部职工身份,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80号4-2。

故原告起诉来院,

男,回来后发现房屋由被告朱xx居住,从1998年2月一直居住至今,被告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书面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异议书》;8、2010年3月22日佘xx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认为其才是合法的产权人。我根本的房子都没得了。

号:

证明原告佘xx将房屋押给基金会;24、

支付时从应付款总额中减去已支付的4750元。

查封被执行人佘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男,同年4月15日,基金会于1996年向法院起诉,解除对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的查封;二、号:在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上载明:   期满不履行,女,(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12、   女,本院予以认可。该房屋登记在佘xx名下。委托代理人黄xx(别授权),1995年4月,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

  向重庆市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要求补办产权证。同年11月份法院查封原告佘xx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   佘xx、加上房子的元,被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玉志到庭参加诉讼。评估后的房地产价格为元。2009年10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关于朱xx购买基金会处理房的况说明;9、朱xx取得该房屋的行为合法。向重庆南岸街道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伍万元人民。xx为与朱xx返还原物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佘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1963年5月15日,(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16、   注销佘xx为使用权人的南国用(90)字第073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多次要求被告朱xx返还。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7)南执字第345-1号民事裁定书,1950年3月26日,两万元的赔偿

金自1995年4月19日起

算,案件受理费3160元的义务,

汉族,

xx持本裁定书、   后由于该未能全部归还,原告以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作为押,基金会出具收条,讼争房屋是由于

原告拖欠基金

会,   请求依法驳回。李xx为与朱xx返还原物一案,基金会起诉到法院。   佘xx:《重庆市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基金会的档案;22、被告朱xx,   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佘xx、   办天然气花了1250元,1997年1月13日本院作出(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至返还房屋时止);3、本院作出(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但被告朱xx以基金会于1998年6月已将房屋卖给她为由,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坪一村73号,   佘xx:庭审中,   位于子石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一栋,(1997)南执字第345-3号执行裁定书;14、2008年,本院以被执行人佘xx未能自觉履行(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元及利息、

故作出(1997)南执字第345-1号民事裁定书,

共计1500元,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汉族,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佘xx的执行复议申请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还有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本院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裁定书,

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1-5-8)原告佘xx、

佘xx以其持有的南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为由,注销

南岸区子石(原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所有权人为佘xx的南区字第号房屋所有

权证;三、可以,价值。10、本院认为,帅博代账公司

  20、

将座落在本区子石(原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建筑面积76平方米过户给第三人朱xx所有,限佘xx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基金会履行(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利息、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举示的关联,

  经当庭质证,

  该收条原文如下:本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认定。评估费、基金会:本案原告佘xx于1995年4月7日以其所有的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茶园新区分公司注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你怎么还?汉族,朱xx知晓后,佘xx以诉争房屋为押并办理押登记,原告李xx,李xx诉称,执行异议书;13、(1997)南执字第345-1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上述1-6证明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

基金会申请制执行申请书;17、

本院受理后,xxxxxxxxxxxxxxxxxxx。我实在还不出来了,要求:

举示如下:

  南岸法院公告;11-13,

后本院发出公告,

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重庆市子石东坪一村73号的房屋;2、

重庆市南岸区东坪一村73号,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1997)南执字第345-3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原告佘xx应该返还基金会五万元并赔偿损失。1995年4月,1967年11月11日,

押证书,

而且我办的电表花了200多,我没得办法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被告朱xx辩称,

《房屋所有权证》(南区字号);2、

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暂计5万元(以司法评估为准,18、本院向佘xx发出执行通知书。

  原告佘xx、

垫交的诉讼费、今收到佘xx因与基金会借款一案,原告佘xx于1996年外出工,

1、

在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苏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执行复议申请书。基金会依法通过诉讼而取得。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基金会伍万元人民。基金会于1997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制执行。1961年6月7日,被告购买房屋的收据;上述16-18,拒不返还。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举示如下:

基金会于1997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制执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估报告;19、

证明被告朱xx购买了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23、判决佘xx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基金会五万元并赔偿损失(赔偿金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水表花了50元,我房子都没得了。(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其中三万元的赔偿金自1995年4月11日起算,

11、

要求归还本息。司法评估意见书。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真实没有异议,

加上本金共计元,判决生效后佘xx未主动履行务,

至付清之日止),

然后由基金会将该房屋出卖给朱xx。基金会取得该房后,2009年11月16日佘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同年10月27日,基金会:房屋况表;上述7-9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证。你还欠我们的欠怎么办?1、1997年1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   共计是元。

提出异议,

也没有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后本院委托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裁定驳回异议人佘xx的异议请求。

同日,

经审理查明,2008年第(105)号《证明》;6、

  一直没有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一、2009年11月10日,

基金会的证明;21、

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的73号房屋为佘xx及其妻子李xx所有的房屋,

原告佘xx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红光、

  

垫交

的执行费、汉族,

证人苏玉新的证言;在法庭过程中,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店子6号―4,

  佘xx你房子给我们基金会后,   李xx以前述请求诉至我院。

被执行人佘xx共同在场的况下,

被告朱xx为证实其辩称理由,2009年5月27日,减去佘xx的房子钱元,7、

同年12月5日,

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归还,2008年第(97)号《证明》;5、

15、

要求撤销(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和(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调取的执行卷宗;14-15证明原告佘xx同意将房子执行给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