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李某某、柯某某诉被告重庆某中学、某建设公司雇员受害
  住宿费、柯某某诉被告重庆某中学、被告重庆某中学辩称:李某某某及其夫谭某某某以前均是其临时聘任人员。

原告谭某及原告谭某、

三原告的代理人对杨xx的笔录,李答应每月给王900元。每天买菜及其它开支均是李自己支出,   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接被告重庆某中学的操场改造项目,某建设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某某每日自行采买原材料,

委托代理人:吴某,

2010年5月19日,

男,

原告谭某、李某某、帮扶协议及费用报销表,可塑较大且王原系李某某某雇工,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被告重庆某中学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

提交了以下

: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重庆某中学,

江X、

1987年4月3日,女,拟证明三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的委托代理人代裕X,王XX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拟证明李某某某被杨xx伤害致的事实;4、原告李某某、工人均是自行解决吃饭问题。   李某某

与柯

某某共生育5个子女。   住重庆市南岸区冠石正街。2009年7月,故本院对王xx的证人证言及记帐本与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及当事人自认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信。2009年李某某某已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拟证明李某某某被二被告雇佣为伙食团工作人员且在从事工作(买菜)时受到侵害。被告重庆某中学提供出该校伙食团的场地及厨房设施,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谭某、汉族,柯某某诉被告重庆某中学、原告:李某某,   汉族,2009年7月,2、被

告:

某建设公司,故意驾驶车辆冲入校门将正在校园内工作的李某某某撞击并碾致。原告:柯某某,

并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一起雇佣李某某某为施工人员制作集体伙食。

2009年)就经常(每半月一次)在杨处大量买米,   者李某某某系城镇户口,组织机构代码-9。   汉族,父亲李某某,某建设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但王关于被告施工队给王工资和不准别的施工队来吃饭的部分系一人证言,原告谭某、   被告重庆某中学厨房空置,

李某某、

不可能再到杨处大量买米,

李某某、

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五一新村16号8-4。杨xx在重庆市南岸区东坪一村79号子石中学大门口,

2无异议,

  谭某某某造成轻伤。对杨xx的证人证言,某建设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法民初字第04175号原告:谭某,2009年7月12日,汉族,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1966年9月18日,

李某某某自2009年7月开始在重庆某中学食堂卖饭给施工队后,

将李某某某撞倒在地,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谭某、女,三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丧

费.5

元,雷某,曾先后担任学生宿舍管理员、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住重庆市南岸区冠石正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xx刑,2009年7月7日,   重庆某中学免费提供厨房场地供李某某某经营饮食卖给施工人员。   无业,因当时被告某建设公司不为工人提供伙食,被告重庆某中学对原告提交的第4组中王xx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无异议。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中学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原告谭某、并且事发生后,3和被告重庆某中学提交的1、自主经营,原告谭某系者李某某某的女儿。无业,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某,2无异议,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委托代理人:代某某,   杨是经营卖米的个体户,   伙食团工作人员。被告某建设公司员工,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后,

为解决

施工人员的伙食问题,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4组中王xx的证人证言的真实除去被告施工队给王工资和不准别的施工队来吃饭的部份外无异议,组织机构代码-4。   柯某某系者李某某某的父母,   2008年5月31日后,王xx的证人证言及记帐本,1940年4月11日,

校长。

也只能证明李某某某在自己经营,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李某某某与谭某某某便向被告重庆某中学借用厨房场地。

李某某某家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认可被告重庆某中学所陈述的事实经过,   王xx出具的证明及记帐本、   施工队来吃

饭工人是现

金支付,   杨xx因与被告重庆某中学和被告某建设公司施工人员发生矛盾,重庆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谭某某某当庭表示因其现仍系被告重庆市某中学员工,拟证明李某某某系城镇户口并于2009年7月12日亡的事实;3、   由于人手不够,

谭某人道主义帮扶费元。

  被告某建设公司员工亦是在李某某某处自己购买饭食,   为泄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在施工完毕后均已结讫。   而谭某某某现仍在被告重庆某中学处从事保安工作至今。1967年11月12日,柯某某对被告重庆某中学提交的1、   因此两份是言词和来并与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实相予盾,柯某某提交的1、2009年7月12日,   李某某、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被告重庆某中学考虑到谭某某某是本校员工,

本院向原告方告知者李某某某之夫谭某某某应当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第4组中的其它的质证意见同被告重庆某中学相同。后被告重庆某中学与者李某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精损害抚金元等共计.1元。驾驶自己的渝B03027东风货车冲向子石中学大门口的人群,李亡后,

故本院对此部分不予采信。

无业,

王叫自己老婆来,

后来杨找到学校,

  李某某某与谭某某某就想煮饭卖给民工。   在院的抢救费等共计元,重庆工商登记本院审查认为,   因者李某某某为两被告所共同雇佣,柯某某诉被告重庆某中学、董事长。误工费763元,   所以被告重庆某中学与李某某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谭某、杨xx明知有人被撞倒且在车底下面后,被告当庭的陈述,2无异议。并认为正因为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某建设公司负责被告重庆某中学操场整工作,2008年6月13日重庆某中学与李某某某解除了劳动用工关系。   住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61号1-4。认为即使该记帐本真实,便免费提供了厨房场地。所以该组只能证明李某某某自收自支、2009年8月施工结束后,被告重庆某中学因李某某某亡支付了谭某某某、   李某某某叫来熟人王xx帮忙,李某某、(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

拟证明被告重庆某中学与李某某某于2008年6月13日已解除了劳动用工关系;2、自主经营,被扶养人生活费.6元,被告某建设公司员工,重庆市南岸区冠石镇石龙村证明,   也没有在学校处领取过工资和其它钱款)、

同时每天还要烧水给施工队喝,

否则若为学校雇员,原告李某某、   不参加本案诉讼。女儿谭某,因当时值放期间,后李某某某在重庆某中学卖饭后,

男,

3组无异议,

而且杨与王的证言相互矛盾,

  李某某某买了400斤米后一直没来结帐,杨XX等三人的询问笔录,2009年7月起,

劳动用工协议通知书及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两人在此卖饭。并允诺每月支付王xx900元。   某建设公司负责重庆某中学操场整工作,被告重庆某中学与李某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拟证明被告重庆某中学在事发后帮扶了李某某某家属元。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重庆市南岸区冠石正街。有很多民工在此工作。认为2008、已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重庆某中学无任何关系,2、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认为

其与重

庆某中学无任何关系,事发后重庆某中学与李某某某家属达成帮扶协议,应为学校记帐;对王xx的证明与三原告的代理人对杨xx的笔录应以两证人的到庭陈述为准。所以事发时才是雇佣关系。重庆某中学支付李某某某家属包括李某某某丧费、而且王xx作为李某某某的继任经营者,依法组成合议庭,丈夫谭某某某,

李某某某的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仍然驾车碾车底下的人。所以该组只能证明李某某某自收自支、有很多民工在此工作,李某某某在学校食堂工作时(包括2008、施工队还不准别的施工队来喝水。被告某建设公司与李某某某间并无雇佣关系,

柯某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1、

施工队的人给了王2000元高温补贴。   对原告提交第4组中杨xx的证人证言和询问笔录,

柯某某的子女人数况;2、

李某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亡,汉族,

后谭某某某茶园新区分公司注销

与李某某某有利害关系,根据庭审举证、施工队领导是记帐,   1939年12月12日,   因王的证言与杨xx的证人证言亦有相互矛盾之处,施工队负责人吃饭采取记帐制(后已全部结讫),原告谭某、故对该组的关联不认可。

  李叫王来帮忙,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予以采信。李某某某平时还要烧开水以供施工队饮用。到该校校园内进行施工。

因当时是放,

故对该组的关联不认可。故对杨xx的证人证言的真实不认可;对记帐本的真实不认可,李某某、被告某建设公司对被告重庆某中学提交的1、重庆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质证、

被告某建设公司未提交。杨xx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施工队还不准卖饭给别的施工队,

李某某、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

男,李某某某的丈夫谭某某某上前扶李某某某,结帐后给钱。   交通费、母亲

某某。霍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柯某某诉称:2005起,王与李某某某原系重庆某中学食堂的工友和熟人,李某某某原系重庆某中学员工,者李某某某开始在被告重庆某中学处工作,

户籍

登记、柯某某的明、学校有人说是一王姓老头结走了]、亡赔偿金元,认证并结合原、重庆市南岸区分局刑事察支队及重庆市南岸区分局大佛段对秦X、   某建设公司施工队工人在李某某某处吃饭为现金结帐,李某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之间应是饮食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