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康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www.cdlr.gov.cn/index.html)等。南岸区公司增资该等房地产项目的用地和开工况体如附件一所示。   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以下简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迪康业:在建项目30个、《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本所在《法律意见》、本所已于2014年4月  25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15年03月20日00:00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  电话:(86-10)8519-1300  真:(86-10)8519-13

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致: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迪康业: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截至2014年10月31日,

关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出让合同、《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持有并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不包括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且物业已大部分出售的项目或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用或用于投资的物业,

)于2015年1月16  日出具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  称“

规章  及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的专项法律顾问,行政法规、本所经办律师采用了以下主要核查手段:  1.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项目用地开发的相关文件,)接受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共计53个,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目用地所涉土地使用权证、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其中涉及已完工项目18个、)、     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   公司/迪康业”房地产项目”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发表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真:(86-10)8519-1350真:(86-755)2587-0780真:(86-411)8250-7579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  真:(86-21)5298-5492真:(86-20)2805-9099真:(86-898)6851-3514真:(1-212)703-8720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法律意见的声明、     弹子石分公司注销 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的况  根据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馈意见”   《补  充法律意见(二)》”出具补充法律

见如下:一、《补  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于2014年6  月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及蓝光和骏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2.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或证明文件;  3.本所经办律师与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现场访谈;  4.本所经办律师抽查并走访了部分项目现场;  5.本所经办律师就部分项目用地权属况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  6.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部分国土主管部门网站公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拟建项目5个。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好股网资讯0条新评论0位新丝0条悄悄话0条微博提到我0条我的新鲜事好股交流好股高手好股应用好股资讯好股大赛我的好股网实盘模拟投资组合消息退出股票玩家热门查询:)、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三)》”)的委托,《补充法律意见  (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法律意见》、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本所”   中国证监会”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包括国土资源部网站(网址:http://www.mlr.gov.cn/)、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为核查房地产项目的况,本所现就馈意见要求本所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