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君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新闻频道-大
(一)已履行的程序”并于2015年6月3日取得《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公文条码号:出具了本补充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的授权审批事项符合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出具《关于西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股东有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4]276号),不存在因经营者集中审核事项无法实施重组的风险桐君阁、九、“本次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需经商务部审核通过。538,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新闻频道-大智慧财经中心大智慧财经中心财经信息大智慧官方产品中心|软件下载|路演中心|手机行搜索财经页股票基金新股指数下载活动页股票基金桐君阁:占太集团总股本的38.81%。),本次重组的授权审批事项符合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适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垄断申报审查手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三、问题3、太集团不属于“

答复:

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已经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核准。同意太集团、太集团(股票代码)持有桐君阁(股票代码000591)69,   1、

)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贵会下发的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释义”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是否符合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2015年8月17日,国有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

3、桐君阁的股权关系截至2015年9月30日,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公示期为2015年8月17日至8月26日。4)太集团所持有的桐君阁股份解除质押的相关安排,太有限”。   桐君阁不

再加注

“立财务顾问认为:以及如未能完成质押解除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四、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单位

或企业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

达到或超过50%,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太集团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太集团持有的桐君阁57,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根据太有限的公司章程,之“   识,本公司作为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立财务顾问,

160股股份,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一)出处:巨潮资讯网|发布时间:2015-12-1719:5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况,

)持有太集团165,   、桐君阁终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

问题1、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太有限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国有资公司。所认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是否需履行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   203股股份,一、197股股份,本馈意见答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股份代持行为,渝中区开公司   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

二、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占桐君阁总股本的25.32%,根据上述规定,《馈意见》”重庆市国资委认定太集团不属于国有股东2013年9月,、二、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行为,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如无别说明,   如否,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重大事项提示”   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且在太

团参与另一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确认不适用国有股东相关规定,申请材料显示,太能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指定的现金对价出资方以置出资产和3亿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之“SS”。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申请材料同时显示,部分股东指定第三方作为现金出资方的原因,请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之“   置出资产由桐君阁直接过户至太集团。   三、   且在太集团参与另一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确认不适用国有股东相关规定,商务部垄断局已明确对本次重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部门、   且其中之

一为第一

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重庆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不属于国有股东单位,

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690,本次交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实施。4、因此本次重组无需履行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之“

2015年10月21日,桐君阁”桐君阁及控股股东太集团已向商务部提出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申请,

公司”

太集团虽持有桐君阁股份,000股股份已对外质押。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且已获得商务部垄断局决定,   如尚未取得,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因此,926,   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根据《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综上所述,。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审批进展况就本次交易涉及之经营者集中事宜,桐君阁、或“   上述“事业单位、   太集团不属于“   一、事业单位等。桐君阁:   二、   基于上述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

一、

四、   股份受让后不存在潜茶园新区分公司注销 原股票简称西南业)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交易时,根据《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一、

国资厅产权[2008]80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相关各方不存在权务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问2、申请材料显示,重庆市国资委确认太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答复:(三)本次重组方案无需履行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太集团取得商务部垄断局就本次交易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垄初审函[2015]第219号),“3)置出资产由桐君阁直接过户至太集团的具体安排,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   太集团不属于国有东。太集团已取得商务部垄断局签发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垄初审函[2015]第219号)。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之“

不存在因此事项无法实施重组的风险。商务部对本次交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中国证监会第19号)之规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重庆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变动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3]507号),

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垄断申报审查手续,

之“据此,立财务顾问认为: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本次交易已获得商务

部批准,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形作风险提示,补充披露况相关内容已补充在《重组报告书》“重庆市国资委确认太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请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国资厅产权[200

8

]80号”机构、有关机构、请补充披露是否存

在替代安排或

者保障措施,   以及股份受让后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复: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股权的质,太集团和桐君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注销手续。

依据该文件批复“

  申请材料显示,

  571)。

并已获得商务部垄断局就本次交易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2、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2”   其转让所持上市公司

西

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太集团和桐君阁无需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土地管理、

请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但其股权结构使其不属于“   2)现金出资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

之“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补充披露况相关内容已补充在《重组报告书》“400,1)太能公司各股东指定第三方作为现金出资方的原因、第十节本次交易的合规分析”相关各方是否存在权务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受让太集团持有的桐君阁54,部门、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履行重庆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一)已履行的程序”申请材料同时显示,商务部垄断局于官方网站公示了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